女工懷孕期被開除 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勝訴
趙小姐于2006年5月9日到上海某投資公司工作。2006年9月12日,上海某投資公司與趙小姐簽訂勞動合同書一份。2006年8月,趙小姐經檢查已懷孕,被公司調動了工作。同年9月26日,公司方出具書面警告一份,以趙小姐消極怠工、違反廠紀廠規給予一次書面警告的處分,趙小姐當即提出異議。次日,公司又以趙小姐無理取鬧,嚴重擾亂了正常工作秩序為由,以通告形式決定給予趙小姐解雇處分,并開具了退工證明。 同年11月2日,趙小姐委托羅軍民律師向虹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被告恢復勞動關系且順延至哺乳期滿,并由公司支付其工資及缺額工資。后仲裁委員會裁決投資公司應與趙小姐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支付趙小姐工資及缺額工資等。2007年1月,公司方不服裁決訴到法院。2007年 3月7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上海某投資公司應與趙小姐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并給付趙小姐工資及缺額工資等21萬余元。
雙方爭議焦點
在法庭上,公司方訴稱,公司根據事實,對趙小姐所作的處分決定符合勞動法及員工守則的有關規定,并按程序送達,是合法有效的。現起訴要求不予支持恢復勞動關系的請求;不予支付趙小姐工資及缺額工資等。
趙小姐代理律師辯稱,趙小姐沒有消極怠工、無理取鬧。自己作為孕婦,是通過正當途徑提出異議。公司方在其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故要求駁回公司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小姐在工作期間雖有疏忽情況存在,但公司方未能提供趙小姐無視公司規定、消極怠工、無理取鬧的相關證據,故公司方解除與趙小姐勞動關系依據不足,公司方應與趙小姐恢復勞動關系。且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公司方應當支付趙小姐相關的工資、缺額工資等2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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