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能否解除患病職工
2011-11-0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例:某公司聘用陳某為技術員,試用期6個月。陳某上班后沒幾天,就患了重感冒,經確診,陳某為肺炎,不得以住院治療。公司為陳某墊付幾千元住院費后,便以陳某身體不健康,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在試用期內解除了與陳某的勞動合同。
問題:公司能否以陳某身體不健康為由在試用期內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
觀點一:可以解除。陳某在入職時填寫個人資料時,明確注明身體狀況為健康,但試用期內卻出現重感冒以致住院治療,明顯不符合錄用條件,應允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觀點二:不可以解除。陳某在入職時身體是健康的,是符合錄用條件的;且陳某還在法定醫療期內,因此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評析:本人認為:本案中,公司不能以陳某患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在試用期內解除正在享受醫療期的陳某的勞動合同。
1、如果陳某在入職時,就患有不適宜該工作崗位的疾病,公司可以根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法定醫療期內,公司可以根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對過錯員工進行解除勞動合同。
2、本案中陳某的疾病是入職后發生,非其本人所能知曉和控制,不能被認定為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任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3、公司正確的做法是,根據陳某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與相應的醫療期,醫療期滿痊愈后繼續試用,根據試用情況決定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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