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規定上廁所不超5分鐘
案例
目前我市相當一部分勞動爭議案都與勞動關系有關。據透露,從仲裁案件看,我市已經出現一些極端案件,比如市區某勞動者在一家單位的工作時間最多不超過三個月,而后就打官司要補償,據透露這位勞動者兩年打了7次勞動爭議官司,索要補償金近5萬元。類似情況若發生在一些規范性差的中小企業,將使企業面臨巨大的賠償風險。
原因分析
記者了解到,目前企業招聘的員工分為三大類:高精尖人才、專業技術人員和一線工人。調查顯示,一些技術含量較低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員工年流動率較高,他們習慣“哪里錢多在哪干”,因此往往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簽合同的,單位要向員工付兩倍工資。由此,造成部分員工不簽合同,還“鉆空子”要補償。
應對措施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實施后,這個空子就沒得鉆了。《條例》對“不簽合同”支付補償金進行了細化,規定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這也就意味著在法定的這一個月內,單位要求簽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愿簽,那么單位有權讓勞動者走人,勞動者也不能獲得補償。
問題二:上班期間上廁所不許超過5分鐘
案例
記者從市勞動仲裁委了解到,幾乎每家企業都會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制定規章制度。比如某服裝企業認為工資屬于公司機密,規定“員工之間不得相互打聽,一經發現,給予打聽者扣除工資、說出者扣除工資的處罰”,還有部分企業規定,上班期間上廁所不允許超過5分鐘等等。類似于這樣的規章制度不勝枚舉。
原因分析
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除后,少數企業認為今后制定規章制度將由企業說了算,于是許多“霸王條款”出現。市勞動部門指出,以前都是以《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作為法律依據的,但是,這個條例已經在2008年年初被廢止了。依據我國的《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企業并無經濟處罰的權限。
應對措施
市勞動部門相關負責人指出,制定規章制度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這是企業規章制度能夠被法律認可的前提;其次企業的規章制度要有可操作性。再者,按照《條例》規定,企業的任何規章制度,出臺程序必須合法,企業應與工會協商制定,而且必須讓職工知道,最好是建立員工手冊。此外,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實體也不得違反法律,比如“女職工不許生孩子”等等。
問題三:復印機漏粉,文員生下畸形兒
案例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目前很多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缺乏勞動保護,最終導致職工患上職業病。比如:前不久出現過一名婦女懷孕后,申請做文職,誰知道復印機嚴重漏粉,該婦女生下畸形兒。婦女一紙訴狀將單位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企業給予該婦女賠償。
原因分析
“無知在先”是職工遭遇職業病危害并導致危害不斷升級的真正原因。據勞動部門介紹,職業病其實并不可怕,如果貫徹好預防機制,完全可以大大降低發病率。目前有很多職業病都是不治之癥。一旦患病,很難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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