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為入職提供虛假證件 離職后訴索賠遭拒
勞動者為方便自己找到合適的工作而提供虛假證件,入職后被公司發現,公司雖并未對其作出處理,但卻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離職后以此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勞動爭議案件,認定雙方勞動關系無效,用人單位無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老張是一名有著二十多年工作經驗的老電工,已經到了快要退休的年紀,但由于之前的公司經營不善,開不出工資,因此老張雖一把年紀也只得另尋出路。但畢竟年近花甲,應聘了幾家公司均無果而終,在老張一籌莫展之時,他的電工證到了該換證的時候,然而找不到工作,換了證又如何?這時心里的不平衡老張想到了一個歪主意,他去找辦假證的人給舊證做了手腳,又辦了一張假身份證,兩證上顯示他年齡低于50歲。憑借這兩張造假證件,老張得以入職某熱能技術有限公司,但過了不久,辦假證這件事暴露給了公司,雖然公司領導看老張一把年紀不容易,還讓他繼續上班,但并沒有和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到了第二年,老張和公司發生了其他爭議,不得不離職。離職后老張覺得委屈,以公司未和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北京市通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后仲裁委裁決駁回了老張的請求,老張不服裁決起訴至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老張與公司就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各執一詞。公司主張老張提供了虛假身份證及電工證應聘,存在嚴重欺詐行為,屬無效勞動關系。老張認可其在應聘時提供了虛假年齡的身份證及電工證,但稱其已經向公司說明了是為便于求職而提供,且該情況已經得到公司公司的認可。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本案中,老張在入職之時,工作崗位為電工,公司要求老張提交身份證及電工證,以作為公司能否錄用老張擔任電工崗位的重要考量依據,而老張在入職之時向公司提交的身份證及電工證上顯示的出生年月日比實際年齡小5歲,顯然老張在入職之時隱瞞了個人的真實年齡,并且提供了虛假的身份證及電工證,老張的行為顯然屬于以欺詐手段使得公司公司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老張雖表示系因其便于應聘而隱瞞個人真實年齡,待公司認可其工作能力之后其亦對此向公司予以說明并經過了公司的認可,但本院需指出,誠信入職本就是勞動者入職的最基本的要求,老張本應如實向公司告知其真實年齡并提供真實的證件,但其并未向公司說明真實年齡并提交真實的身份證及電工證,足見其提供虛假信息的主觀過錯。綜上,本院對于公司提出的老張提供虛假的身份信息采用欺詐手段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主張予以采信,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法院依法確認公司與老張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屬于無效勞動關系,且導致勞動合同關系無效系因老張個人原因所致,故法院依法駁回了老張的訴訟請求。
判決下達后,老張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現該案已經審理完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了原判,現該案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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