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簽合同也應有補償金
本文為你解答員工拒簽合同的問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補償、工資等等終止后再理論不遲。及時通知才能及時止損,避免進一步賠償的發生。
案情
王某于2011年4月3日進入某公司工作,當時均未簽訂勞動合同。因該公司職工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6月1日該公司召開職代會,要求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王某認為,公司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簽了合同,如果不想干就不能隨時離開了。他向公司承諾不簽訂合同也不需繳納養老保險。該公司后又書面通知王某,限期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視為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期限屆滿后,王某仍不同意訂立合同。公司據此解除了與他的勞動關系。王某認為是公司不讓干了應支付經濟補償。那么,對于職工拒簽合同的情況,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6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盡管王某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存在超過1個月未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因此,該公司應支付王某5月份的兩倍工資及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知識普及
不管在什么時侯,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都將使單位處于賠償風險之中。因此,員工拒簽合同的,應當立即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補償、工資等等終止后再理論不遲。及時通知才能及時止損,避免進一步賠償的發生。在用工一個月內拒簽的,終止后按實結算報酬即可,用工一個月以上的,需支付一個月以后期間雙倍工資并計算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依實施條例規定,以上通知終止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單位最好采取快遞、掛號信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以備發生糾紛時舉證使用。另外,為了說明是員工不簽定合同,在通知終止前必須先發送一個要求簽定合同的書面通知,該通知應明確表達要求簽定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寫明要求簽定的截止時間,并可附勞動合同文本或合同的主要條款。最重要的是,以上通知也必須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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