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與孕婦解除勞動關系
2015-10-2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例:2010年3月,家住合肥市的王某入職一家私營企業從事會計工作,并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2015年2月,王某在醫院得知自己已懷孕兩個月。公司得知情況后,以王某不能夠勝任原崗位工作為由,要求王某回家休息,進而又讓其提出辭職。王某認為自己懷孕仍可繼續工作,而公司強迫自己辭職,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要求公司作出相應的補償。然而,公司認為王某懷孕影響了公司正常運行,從而拒絕任何補償。雙方就此發生矛盾。最終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公司繼續聘用王某,并調整相應適合王某的輕體力勞動崗位。
專家點評: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本案當中,公司在明知員工王某已懷孕兩個月的情況下,以王某不能夠勝任原崗位工作為由,要求王某回家休息,并要求其提出辭職,以達到變相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的這種做法完全不受法律保護,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專家提醒:遇到類似情況,孕婦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在恢復期間的工資;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具體賠償金額根據自己工資標準來計算。
下一篇:短信可否充當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