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015-11-1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近日,郭女士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郭女士每周五抽出3小時到公司進行一次大掃除,每次工資80元,且當即結清。1個月后,郭女士覺得該項工作很累且收入較低,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但公司以郭女士沒有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公司一時難于找到合適人選為由,要求其賠償損失。
說法: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以及競業限制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該法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從表面看來,郭女士突然單方即行解除勞動合同,似乎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擔責,但郭女士屬于非全日制用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是她的權利。因此,公司無權要求其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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