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委員勞動合同不可隨意解除
2015-11-0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蘇某(化名)在學校里身兼兩職,招生辦干事和工會委員。學校終止了雙方勞動關系后,蘇某認為雖然招生辦干事合同期滿,但她仍然是工會委員,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近日,廈門市集美區法院一審判學校支付蘇某經濟補償金、福利費及多扣的社保費等6666.87元。
法院認為,蘇某于2007年12月13日終止與學校的勞動關系時,仍是學校工會委員。根據工會法:“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
據查,2007年7月31日,蘇某與XX學院的合同期限屆滿。同年12月25日,學校出具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載明從12月13日起終止與蘇某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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