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
問:某集團公司下設4個子公司,各自都是獨立的法人。一年多前,我與其中一家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我工作成績突出,集團公司決定將我調往另一家子公司發揮我的專長。因該子公司離家太遠,我拒絕服從,集團公司便要求我所在的子公司解除了與我的勞動合同。子公司還以其執行上級決議、不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拒絕我提出的賠償金。請問:子公司能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嗎?我能否獲得賠償?
答:你有權拒絕集團公司調用。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雖然具有控股與被控股、上級與下級的關系,但因為它們都是獨立的法人,都是各自獨立的用人單位,自然也就不能將彼此的用工資格混為一體。即集團公司將子公司的員工調至其它子公司,對勞動者來說,本質屬于舊的勞動關系解除、新的勞動關系建立。根據勞動關系的建立必須秉承雙方自愿的原則,如果職工不服從集團公司調用,既是其依法行使權利的體現,也意味著無法建立新的勞動關系。集團公司拒不尊重你的意愿,強行為之,明顯是對你合法權益的侵害。
子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勞動合同一旦簽訂便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隨意解除或加以變更。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方式的主要有雙方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種。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嚴格依據法定事由來行事,如果法律無明文規定即不在法定事由之列,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只要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所列舉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三大類13小類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便無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子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子公司必須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按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你作出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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