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訂勞動合同單位被判賠雙倍工資差額
2015-12-0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2014年6月25日王某某入職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月工資收入2600元,入職以后單位沒有與王某某簽訂勞動合同。2015年2月,王某某因單位拖欠2014年12月份的工資,來到北京市昌平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經了解,王某某想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又害怕因為自己提出解除會得不到相應補償。對此,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建議,因為單位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且也沒有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以及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可以依法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王某某根據律師的建議,以特快專遞地方式向單位發出了正式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主張了三項補償,即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和2014年12月的工資。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依法裁決支持了上述三項請求,王某某一共獲得補償金共計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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