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員工賠償金16萬多
2015-12-0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陳某浩與日星公司于2011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3年5月,日星公司以生產規模逐年縮小、員工數量逐年縮減,導致公司管理人員崗位過剩為由,對陳某浩等18人進行降職降薪處理。陳某浩等人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日星公司以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陳申請仲裁,公司不服裁決訴至市第一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日星公司訴訟請求,并要求其支付陳某浩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68480元。
法官提醒:
用人單位在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情況下針對市場信息變化及時作出反應和調整,縮減用工規模,屬于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權范疇。但日星公司沒有舉證證明陳某浩等人存在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未能舉證對陳某浩等18人進行降職降薪的合理性。據此,駁回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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