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必須支付雙倍補償
2015-12-0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項某自2005年起在某飼料公司從事搬運工作,并與飼料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5年6月初,飼料公司的負責人告訴項某,以后不用來上班了。對無故被公司解聘,項某很是氣憤,與飼料公司負責人發生爭執,要求公司給予賠償金,但公司拒絕任何賠償。最終,項某在律師的陪同下來到瑤海區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飼料公司支付未發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金。
瑤海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調查后依法作出仲裁,裁決飼料公司支付項某雙倍經濟補償金和未發工資共34000多元。
專家點評:勞動合同的解除,需要依法進行。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可以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享有單方解除權,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等三種法定情形,否則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就屬違法。本案中,飼料公司在沒有出現上述三種法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無故將項某解聘,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所以項某在飼料公司工作10年,可以獲得的經濟補償是10個月的工資,雙倍的話就是20個月的工資。
專家提醒: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原因外,還必須依照程序進行。否則,就構成違法解除合同,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楊圣銀韓亞云本報記者方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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