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如何拿
外來務工者王某某前來本報咨詢。他是一名90后人員,前幾年,隨著父輩前來上海打工,在一家民營企業從事后勤工作。
這家企業與他簽訂了一份從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的一年期勞動合同。到期后,企業又與他續簽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14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17日。2015年11月1日,企業經營者告訴他,由于后勤工作已外包給另一家公司,企業取消了這個崗位,要解除他的勞動合同。
王某某也是一個爽快人,他心想,既然企業不想用他,他就另謀出路。但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他與企業發生了爭議。企業主認為,王某某只能拿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理由是第一份勞動合同早就結束,第二份勞動合同他才做了一年多,所以只能按國家有一年算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規定,給他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王某某感覺企業給他的經濟補償金少了,但究竟應該給多少,如何算,他自己都說不清楚,于是,他特意趕到本報咨詢。
如何計算國家有明確規定
職工在工作期間,因種種原因遭遇企業解雇,這是經常發生的事。由于是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除了職工嚴重違紀等原因外,一般都要涉及經濟補償金問題。因此,如何正確、準確計算經濟補償金,可以說是職工的“必修課”。
從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看,解除勞動合同能夠享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一般有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非過失性解除、經濟性裁員等數項,這其中“勞動者提出”是有嚴格限止的,僅限于“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的;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等。職工遭遇解雇,首先應該看看自己符合法律規定的那一條那一款,再確定經濟補償金的索取。
經濟補償金規定有很多,但最重要的大致有三條。其一、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其二、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其三、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大的原則掌握后,就要細化具體的權益,比如,勞動者在同一單位工作一段時間后辭職,后來,又回到該單位,由于不是連續工齡,計算時,就不包括前一段工齡。又比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包括效益工資、浮動工資、工齡工資、月獎、季獎、年終獎以及各項津貼、補貼等,但不包括分紅、股息和稿費等。再比如,職工收入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按最低工資計算等。至于加班費是否包括在經濟補償金之內,以前,上海是包括的,現在則不包括。
具體到小王的經濟補償金,由于他的勞動合同是連續的,因此,計算時應該從2013年1月18日起算,企業應該支付3個月的工資。
必須指出的是,職工索要經濟補償金,必須在離開單位的一年以內申請仲裁,超過該時效,如果打官司,法律部門一般就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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