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懷孕 被解雇合理嗎?
剛懷孕40多天的廉某某向勞動部門投訴單位在其孕期有意將她辭退,然而經過一番了解,最終廉某某還是被單位直接辭退了,不是說孕期不能隨意辭退員工嗎?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廉某某結婚后不久便來到某貨代公司應聘,見廉某某年輕充滿干勁兒,而且性格直爽,該公司的經理決定錄用她。由于廉某某并沒有貨代工作的經驗,公司規定給她兩個月試用期的時間,如果她能夠盡快勝任工作,公司便會在試用期后與其簽訂固定勞動合同。
剛開始接觸貨代工作的廉某某怎么也沒想到這份工作對她來說是那么地吃力,無論同事怎么教她,她都不能完成工作,經理對她表示失望,并在其工作一個多星期后就通知她,“你可能不太適合這份工作,建議你還是重新選擇一份工作吧!”經理的話說得很中肯,并且對某某進行了一番鼓勵,經理還表示,公司非常有人情味,雖然她試用期沒通過,但公司可以再給她半個月的工作時間,等其有了新的工作意向后,公司再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某某很沮喪,只能繼續邊試用邊尋找合適的工作機會。可是沒想到幾天后某某竟然發現自己懷孕了,她當時大感意外,而且想到了可以繼續留在公司的辦法。某某將懷孕化驗單交給了公司經理,“我現在懷孕了,孕期女職工是不能被隨意辭退的。”還沒等某某把話說完,經理就反駁了一句,“辭退你和懷孕本身沒有聯系,你不適合這個崗位就應當被辭退。”
律師說法
融耀律師事務所的王梅律師說:《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拋開某某懷孕的問題,單方面分析她在試用期間內并不能勝任工作,被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是合理合法的。該公司的做法并無不當。
雖然我國法律對孕期女職工進行了保護,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孕期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但某某所在的公司是在不知其懷孕的情況下單方面考慮到她并不勝任工作,且還處于試用期狀態的情況下將其辭退的,證明該公司并沒有因為某某是懷孕女職工才找個理由辭退她的。該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
李娟(化名)于2014年大學畢業,很快就找了與自己專業對口的一家科技公司。老板承諾底薪2500元,每完成一個網站可以拿提成,試用三個月就可以轉正。然而,李娟多次向老板提出試用期簽訂合同時,老板都委婉拒絕,表示暫時不用簽試用期合同,轉正以后再簽也行。等李娟試用三個月后,老板自始至終不提簽合同的事情。隨后還以李娟試用期間表現不合格為由開除了李娟。
眾所周知,現在多數行業都有一個試用期,就業后勢必先通過一段時間的試用期才能正式開始工作。那么試用期間會遇到哪些問題,與正式工作有何差別,勞動者又應該如何應對呢?畢業季來臨之際,本報請來天津市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趙治國為您解答相關法律問題。
疑問1:對于試用期時長問題,《勞動法》究竟是怎樣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疑問2:試用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幾個月后,公司用各種理由辭退員工,這樣做合法嗎?
律師解答: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且,如果公司要解除勞動關系,應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相關條件。此外,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從以上規定看,公司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疑問3:《勞動法》中有關于孕產期員工不能辭退的規定,那么,還在試用期的懷孕員工在此之列嗎?
律師解答:勞動合同從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確立,試用期員工同樣受法律保護,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首先必須證明員工有: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如果用人單位不能有以上合理解釋,那么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懷孕員工受《勞動法》和相關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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