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違約合同的解除
原告A與被告B簽訂《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將房屋租賃給被告使用,原告配合被告B的經營管理活動,為被告B提供一切正常經營活動所必需的條件;被告按期支付原告租賃收益,因原告原因造成的物業損壞或滅失,被告對此不負修復或賠償責任,若被告認為實際情形已致使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則有權解除合同。根據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原告將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按期支付租金,后因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原告A多次到被告店里打砸致使被告無法經營,被告認為實際情形致使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認為沒有達到解除合同的法定和約定條件不同意解除。
后經法院審理查明: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原告提供房屋,為被告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被告按期支付租金,在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構成違約后,原告A多次到被告店里打砸造成被告無法經營、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被告在合同實際無法履行的情況下擁有合同解除權,被告這一權利來源于合同約定,被告的違約行為不影響其權利的行使,最后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
律師點評
本案的主要問題是違約行為是否影響合同當事人的解除權。在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被告在違約的情況下是否還擁有合同規定的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若被告認為實際情形已致使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則有權解除本合同。根據合同這一約定,被告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有權解除合同。另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里的當事人可以是合同任何一方,無論是守約方還是違約方,本案中被告逾期支付租賃收益,其行為已經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時作為合同當事人的被告即使是違約方也有權解除合同,至于解除合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賠償。
綜上,在本案中,被告有權解除合同。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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