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前反悔 能否解除合同要回定金
合同是指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少人在簽訂合同后因為各種因素反悔,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
簽了合同后裝修提價能不能退定金
拿到新房鑰匙后準備裝修,原本是件高興事,但幾個月前與裝修公司簽訂的一份合同卻讓烏市的謝女士頭疼不已。
原來,2015年10月份,謝女士從房產公司得知,一年前買的房子再過三個月就可以交房了。
“新房是買來結婚用的,所以我和男朋友打算拿到新房鑰匙后就開始裝修,我們沒那么多時間找人設計裝修,就想找家裝修公司全包了。”謝女士說,“我從廣告中看到XX裝修公司正在做活動,100平方米的房子裝修費只要9.8萬元。我的房子只有80多平方米,他們承諾裝修費低于9.8萬元,我就交了1萬元定金,雙方簽了定金協議。合同約定,‘定購金一經繳納,不予退還’,同時還約定‘貴一萬元補一萬元;絕不中途加價’等保證條例。”
簽完合同后,謝女士便安心等著房子裝修了。2016年1月4日,新房的鑰匙拿到了,當謝女士與男朋友再次來到裝修公司時,對方突然將原本的9.8萬元提到了近11萬元,她說:“他們突然提價,包含的套餐與以前一樣,我肯定不樂意,就不想讓他們裝修了。”
媒體聯系到為謝女士裝修的XX裝修公司,負責謝女士房子設計的工作人員說:“首先,合同里寫得很清楚定金是不予退還的,因為咱們搞活動的名額有限,她占了名額又不裝修了,我們有損失,再者,我們并沒有漲價,謝女士說要賣房子不打算裝修了,這是她個人原因,和我們沒關系,所以定金是不退的。”
解析
雙方各執一詞建議撥打12315維權
雙方各執一詞,新疆韓律師,他說:“定金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未能訂立合同的過錯方將承擔定金罰則的風險。而在此案例中,謝女士與裝修公司說法不一致,無法判斷哪方在合同中違約在先,建議謝女士撥打12315消費者權益投訴舉報電話,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鏈接
哪些情形
當事人可解除合同
在哪些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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