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不出勤 可依規解除合同
2016-04-1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不久前,某機械加工企業根據本單位規章制度中“職工無故曠工累計三日以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作出了與員工李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李某認為單位系在醫療期內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并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企業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卻被仲裁委依法駁回。
據了解,市民李某參加工作九年來換過多家工作單位,2014年3月進入該機械加工企業工作,并簽訂了三年期勞動合同。2015年9月,李某在假日出門旅游時發生車禍,造成右腿骨折住院治療,單位批準李某休病假三個月。2015年12月李某病假期滿,單位向其發出上班通知,李某卻認為自己腿傷未愈,不能正常工作,并未回到單位上班。
仲裁委經過審理認為,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相關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其中,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本案中,李某參加工作九年,但在該機械加工企業工作不到二年,按照上述規定,李某的醫療期為三個月。企業已經按規定批準李某三個月的病假,而李某超過醫療期仍未回單位上班,應視為曠工,企業按照規章制度中的相關規定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理應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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