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員工依法享有醫療期
2016-05-1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例】陳某2011年9月應聘至某物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工作。去年初,陳某因身體不適前往省立醫院就診,被診斷出腰椎間盤突出,醫生建議其靜休兩周,得到公司批準。至1月26日病休期滿,陳某提出續休申請但公司未予批準。鑒于陳某未到崗,公司于2月9日通知陳某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陳某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起訴至合肥市廬陽區法院。廬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陳某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遂依法作出支持陳某主張的判決。
【解析】《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任意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陳某患病時已在該物業公司工作3年3個月,依法應享有3個月的醫療期。陳某患腰間盤突出需要靜休,有醫院證明且向公司請了假,公司批準其休病假至去年1月26日。之后,該物業公司以陳某提供的病假資料不齊為由未批準其續假手續,并以其曠工3日以上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故陳某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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