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規章應符合法定程序
2016-05-1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例】合肥某酒店員工范某某在員工食堂將2個面包放在其電動車座墊下,欲帶出酒店。被查出后,酒店以范某某違反《員工守則》為由,給予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范某某認為酒店的決定違反《勞動法》規定,遂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酒店支付范某某經濟補償金18648元。酒店不服,認為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并訴至合肥市蜀山區法院,請求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案經蜀山區法院一審和合肥中院二審,均認為酒店解除與范某某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判決酒店如數支付范某某經濟補償金。
【解析】《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本案中,酒店雖稱其作出的解除與范某某的勞動合同系依據《員工守則》,但卻未能向法院舉證證實《員工守則》的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據此認定該《員工守則》不具有約束勞動者的法律效力,酒店以此解除與范某某勞動關系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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