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約證據不充分單位支付賠償金
2016-05-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李某是某公司的保安。公司于2012年12月8日通知李某辦理了離職手續,又在2013年12月以李某無故曠工為由,與其終止勞動合同。李某不服公司的決定,經仲裁后仍不服裁決結果,雙方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以曠工是嚴重地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要求與李某解除勞動關系。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應體現為,違紀行為情節嚴重或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但公司提出的證據僅能證明李某離職,而且李某的離職也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所以公司單方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最終公司被判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500元。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案例中,單位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李某有曠工行為,但是單位又不能證明李某的曠工情節嚴重或者給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失,所以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是不合理的。因此法院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4500元。另外需要特別提示大家的是,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除了滿足內容上理由充分外,程序上也要遵守法律規定。例如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法律要求向勞動者送達書面的通知,如果單位僅通過口頭或者打電話等方式通知勞動者,就與其解除了合同,則解除勞動關系的做法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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