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以“合法形式”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怎么維權?
在生活中,有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通常會為此到勞動仲裁部門維權,爭取自己的經濟補償金。可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不再這樣“簡單粗暴”地處理問題,而是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情況,找到錯誤,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名對勞動者作出處分并解除勞動合同。
這樣做的結果使得勞動者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可以快速且低成本地實現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在面對這樣的情況,勞動者應該怎樣維權呢?今天,梅琳律師將通過具體案例,告訴你這些答案。
案例背景
2013年5月2日,勞動者王某與用人單位某匯公司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工作職責是設備主管崗位,工作地點為鞍山。每月稅前工資標準為人民幣3000元。用人單位實行年終獎制度,年終獎于5月31日發放,數額為根據5月31日所執行的月工資標準計算的一個月工資。
2016年7月5日,用人單位某匯公司突然停電,停電時間約為7分鐘。
用人單位某匯公司經查實,作出對勞動者王某的違紀陳述書。違紀陳述書中寫明“經查實,該次停電原因為我司負控總表欠費200000元造成,我司的電費充值一直由強電主管王某負責,且該同事在2016年3月29日已申請支付電費54萬元并已經到賬,該同事未及時到電業局窗口解凍使用,對于該次停電王主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給公司造成財產及聲譽上的重大影響。根據公司員工行為獎懲辦法第二章,懲戒政策4.4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或條件4.4.3.14規定,管理失職或工作不當,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作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用人單位某匯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勞動者王某送達了該份《違紀陳述書》,王某向集團公司提出異議,但未獲得支持。
王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鞍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請求是要求被申請人(用人單位某匯公司)支付賠償金27000元、年終獎750元、7月工資3000元。
仲裁過程
在仲裁庭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同意支付申請人7月份18天的工資,并同意支付3個月的年終獎金750元。由于已經就此部分達成一致,且被申請人已履行完畢,申請人就此部分未繼續主張要求支付。因此仲裁結論只是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賠償金27000元。
仲裁結果
鞍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裁決結果: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7000元。
律師說法
在申請人找到我的時候,向我講述了事情的過程,認為用人單位存在惡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嫌疑,經過了解與分析,我建議當事人通過仲裁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于用人單位惡意解除勞動合同,我們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兩倍支付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里的是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一、監控電費情況是否屬于申請人的工作職責?
根據申請人現有的勞動合同及集團崗位職責中均未體現出申請人的工作職責有負責電費使用情況的監控與費用管理。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主張申請人一直負責此項工作,并有培訓記錄證明申請人對公司內部費用申請流程接受過特殊培訓,電費的管控是其工作內容,對此次停電事件應該承擔責任。實際上在庭審過程中發現,培訓時間與通知下發的郵件均發生在申請人代為辦理申請電費程序之后。被申請人以此作為證據證明申請人的工作失職,從證據的關聯性上看,不具關聯性。
二、申請人是否存在管理失職或工作不當,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
被申請人并未依據員工獎懲辦法執行處罰措施,在未履行警告、處分或罰款的情況下,直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結論是違反公司內部管理規定的。申請人崗位之上有部門經理,未追究任何人責任就直接認定申請人失職的說法也過于牽強。
三、被申請人因此次停電是否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及名譽損失?
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由于申請人的管理失職或工作不當,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但在庭審過程中,被申請人對此卻無任何證據證明其所謂的重大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只是單純認為停電一定會有經濟損失,此次停電事件也會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
律師建議
從此次仲裁糾紛我們可以看出,用人單位作為一方主體,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可能存在違法的行為,但通常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使勞動者承擔不應該由其承受的后果。這不僅會使勞動者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也會對勞動者未來在同一行業的再次就業埋下隱患,會使下一個用人單位看到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存在的問題,對勞動者的再次就業也制造了障礙。
律師建議,勞動者在權利受到侵害時第一時間就找律師溝通相關法律問題,即使不選擇走法律程序,也要對相關問題的利害關系做到心中有數。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如果超過仲裁時效維權,仲裁機構將不予受理。為了不讓權利沉睡,請拿起法律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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