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補償數額偏低屬無效
離職補償協議簽訂后可以反悔嗎?依法成立的協議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是合法有效的,協議就沒有約束力,當事人可以反悔。
具體案情:
林某是一家電子商務公司的設計師,2010年公司成立后,她是入職的第一批員工。經過三年的經營,公司效益不好,股東之間發生很大分歧,從去年5月起開始陸續裁員。
公司王經理找到林某:“咱單位一直賠錢你是知道的,現在股東不想再往里投資,準備把業務轉到其他方面。你是做網站設計的,公司的新項目沒有這方面的崗位,所以公司想與你解除勞動關系,希望你能理解。”林某聽說公司打算轉行,早有心理準備:“我能理解。”
看對方如此痛快,王經理又說:“你月薪是5000元,最近一年多沒工作大家都閑著,公司也不扣錢了,按全額支付拖欠的3個月工資,然后再發5000元給你作補償。”隨后拿出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上面寫道:“公司依法向林某結清工資及經濟補償2萬元,經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林某當即簽了字,到財務領完錢后就離開了單位。
不久,她聽說公司給自己的經濟補償并不是按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的,于是申請勞動爭議調解,要求電子商務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差額。經過調解,林某獲得了1萬元補償款。
分析:
勞動關系解除時用人單位與員工通常都會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從法律上說,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協議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協議已成立,但這不意味著所有簽訂的協議都是合法有效的。依法成立的協議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是合法有效的,協議就沒有約束力,當事人可以反悔。
員工簽訂了經濟補償協議后能否反悔,關鍵要看此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本案中,林某在公司工作了3年,單位應向其支付3個月工資即1.5萬元作為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所稱 “公司依法向林某結清工資及經濟補償2萬元”,在減掉應該支付的拖欠工資1.5萬元后,單位實際只給了一個月工資5000元的補償。
依據法律規定,電子商務公司在簽訂協議時,免除了公司的法定責任,排除了勞動者的權利,同時,違反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規定,屬于無效協議。所以,林某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維權,其要求自然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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