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安排工作給未解約員工要承擔什么責任
員工為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告贏用人單位之后,雙方并未解除勞動合同,兩方的勞動關系爭議應該如何解決?用人單位表示法院終審判決之后,就不存在給他安排工作的問題的想法是否違法?要承擔什么責任?
基本案情
董某某于1994年在某某縣的CW釀酒總廠參加工作,1996年被轉成全民制合同制職工,2009年9月,單位改制成“陜西某某CW某某酒業有限公司”(簡稱“CW公司”)。2011年3月1日,他與CW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從2011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但是2012年4月22日,CW公司未按法定程序單方變更了勞動合同。由于協商未果,當天他就向某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在申請要求包括單位支付被拖欠工資等待遇的同時,要求單位恢復勞動關系。仲裁委審理后認為,2012年4月22日在合同期未滿時,CW公司單方變更了與董某某的勞動合同,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做出了“雙方于2011年3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存續有效,從裁決書生效之日起繼續履行”的裁決。
CW公司上訴于某某縣人民法院。某某法院認為,CW公司雖訴稱某某縣勞動監察大隊在行政執法中審查出公司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不完善,部分條款不規范,合同的部分內容不合法,要求其公司馬上整改,但并未舉證證明該主張,因此應當承擔不利后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該合同條款應為無效條款,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但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故雙方所簽勞動合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董某某因不服一審關于勞動待遇的判決又上訴于陜西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某某市中院對雙方的關系在審理中認為,董某某與CW公司2009年9月起建立了勞動關系的事實清楚,應予以認定。
一審和終審雖然沒有對董某某與CW公司的勞動關系和安排工作問題做出實體判決,但是都一致認為雙方建立的勞動關系事實清楚,予以了認定。
就董某某反映單位拒不安排工作的問題,CW公司法人費某說,法院終審判決之后,他就不是我的人了,我就不存在給他安排工作的問題。
分析:
依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若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拒不給勞動者安排工作,或者安排工作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種類不符,也不給勞動者發放基本工資,用人單位均構成合同違約。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可以向勞動行政監察部門投訴反映,也可依法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支付待崗期間的基本工資并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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