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擅自跳槽賠30萬 新單位負連帶責任
2015-10-2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與用人單位合同未滿,員工就擅自跳槽到了其他單位。近日,浙江省溫嶺市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要求違約員工李X向原工作單位支付經濟損失和違約金共計30萬元,他的新工作單位負連帶責任。
2003年3月1日,浙江省臺州市A電器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與李X簽訂聘用合同,合同期至2006年2月28日止。合同約定,其中一方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賠償另一方20萬元。雙方還簽訂了保密合同,約定李X在與A公司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4個月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A公司有競爭的業務;李X為與A公司直接或間接競爭的公司(機構)工作或者擁有利益的,將被視為故意違反合同約定的競業禁止,應一次性支付給A公司20萬元違約金。同年11月12日,李X擅自跳槽到寧波市V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下稱V公司)。此后,A公司多次催告李X回公司上班,并以信函方式告知V公司,不得錄用李X,但對方都未理會。為此,A公司向溫嶺市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部門作出裁決,要求李X向A公司支付經濟損失和違約金共計4萬元;V公司支付給A公司損失26萬元。A公司對裁決不服,起訴至溫嶺市法院,要求李X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賠償競業限制違約金20萬元。
溫嶺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X在未與原告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擅自離職到V公司工作,已構成違約,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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