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違約金標準是怎樣的呢
2016-07-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競業限制違約金是在簽訂保密協議的一方未按保密協議要求做時應當支付給另一方的賠償違約金,那么競業限制違約金標準是怎樣的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競業限制違約金標準是怎樣的呢
網友提問:競業限制違約金標準是怎樣的呢?如何支付呢?
律師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間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因此,競業限制義務可設定人群為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應以知曉商業秘密的人群為限。用人單位不應對不負有保密義務人員設定競業義務,否則將導致約定無效,也徒增企業的支付成本。
對于競業補償的支付方式、支付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地方法規規定不一,如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應當同時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經濟補償。其中,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而《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間,企業應當按照競業限制協議中的約定,向被競業限制人員支付一定的補償費。年補償費不得低于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總額的二分之一。因此,競業補通常遵循“有約定從約定”,若無約定的,可以參照地方法規及公平合理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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