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辦退休,公司放棄競業限制
2016-07-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例]李某于2007年入職某機械公司,2009年到達退休年齡,辦理了正常退休手續,結束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同時約定勞動關系結束后一個月內公司將支付李某相當于其2.5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競業禁止補償費。
但上述費用一直沒有獲得支付,李某遂向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詢問,但是得到回復:公司決定放棄競業禁止權利,并拒絕支付相關補償費用。李某認為公司違反了合同,遂訴之法院要求該公司履行合同約定。
[說法]法院認為,公司在李某退休時與其約定了競業禁止條款,雖然該公司在三個月后提出放棄競業禁止約束,但在此期間內該競業禁止條款對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公司應支付李某競業禁止經濟補償款,遂依法判決該公司支付李某競業禁止經濟補償金額2.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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