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患病可解除勞動合同嗎
【案例回放】
張蘭(化名)大學畢業后就在H公司工作,至今已工作了8年。今年1月初張蘭因腰疼難忍去醫院就診,經檢查確診為腰椎間盤突出,需住院治療。張蘭向單位請假,可是單位說最多只能給她兩個月的治療期。兩個月后張蘭出院了,領導根據她的情況安排她到公司資料室上班。不料一個月后,即4月3日張蘭舊病復發,又住院治療20多天才出院。出院后當她再次要求上班時公司就不同意了?而且書面通知她,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關于“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能解除張蘭的勞動合同嗎﹖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解讀】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醫療期能否由企業說了算﹖張蘭的醫療期到底應多長﹖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什么是醫療期呢?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根據兩個因素來確定:一是本人的實際參加工作年限,二是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具體的醫療期長度如下:(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本案中,張蘭實際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均為8年,因此,其醫療期應為6個月,而不是兩個月。而且即使其醫療期滿了,如果她不能從事原工作,單位還要另行安排工作,還不能從事的,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提醒用人單位注意,不是勞動者患病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也不是由單位說了算的,解除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勞動合同也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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