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違紀遭解雇無須補償
工人張某被公司解雇后,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共4萬余元。公司稱張某曾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并提供了證人證言、工會證明。法院采信了該證據,認定公司解雇行為合法,判令公司無須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人被解雇申請仲裁
1995年8月,張某進入東莞基×電子有限公司任電工,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06年3月30日,公司以張某“多次不服從上司工作安排、工作怠慢且態度非常差”為由,將其解雇。張某當天離開了公司。
不久,張某就經濟補償金、工資等問題向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庭常平分庭申請勞動仲裁,稱公司在未協商、未提前通知、無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將其解雇。勞動部門仲裁裁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由公司支付張某經濟補償金25025元、額外經濟補償金12512.50元、代通知金2275元及2006年3月份工資2182.10元。
不服仲裁告上法庭
張某不服,遂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等共4萬余元。公司稱,2001年起張某工作態度開始消極,多次被公司警告。按公司慣例,張某于每年11月有一次調薪的機會,由公司評估決定是否調薪。
2005年,由于張某表現較差,公司決定暫不予調薪。張某于是工作態度消極,多次頂撞上司,每天上班打卡后,或不見蹤影,或不服從工作安排。公司多次與張某談話、提出警告,但沒有效果。
公司在無奈之下,于2006年3月1日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張某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故不需支付經濟補償。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五份員工違犯廠規告罰書及公司工會證明,證明張某“多次不服從上司工作安排,工作怠慢且態度非常差”。
法院判解雇合法
東莞市人民法院認為,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員工違犯廠規告罰書雖沒有張某簽名確認,但有公司工會蓋章證明內容屬實并已張貼公示,公司提供的證人出庭也證實張某存在工作態度差、多次怠工及不服從安排的情況。按法律規定,工會組織是代表職工利益的,張某認為工會代表了公司一方的利益但沒舉證證明,法院不予采信。公司已舉證證明張某因違反勞動紀律被多次公示處罰,而張某不能舉證反駁公司的主張。
因張某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故公司解雇張某的行為合法。法院遂判令公司無須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張某不服,上訴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中院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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