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搶紅包被罰500元 分析下勞動法看看老板算不算違法
2015年12月31號到2016年1月1日這24小時,不僅是新舊交替的24小時,也是自微信紅包上線以來最繁忙的24小時,截止2016年1月1日零點,過去的24小時內微信紅包收發總量達到23.1億次。這是微信紅包一天收發總量的新高。
人民群眾喜歡發微信紅包是騰訊的喜事,但也成為了一些人的煩心事。
搶了10塊錢,被罰500塊
成都一家公司有員工因為在微信群里搶紅包,被公司處罰了500元。而原因是上班時間玩手機。1月4日當天,有3人在工作時間就搶了老板所發的紅包,其余員工在中午12點左右才下手。到了下午,在工作時間搶紅包的3人收到了罰款通知。這位員工還說,公司之前在QQ群里發過一個通知,其中一條就是“從2016年1月1日開始,上班期間嚴禁玩手機、聊微信、發朋友圈。公司總部辦公室隨時接收匿名舉報(以截圖為證)。”
公司董事長羅先生表示,年底事情比較多,自己現在還在外地出差路上,而紅包確實是自己所發,發紅包的時候在上午10點左右,“我就想發個紅包看看哪些在認真上班。”
他透露說,公司才宣布了上班禁止玩手機,“既然宣布了我就發個紅包試一試”。結果,他在群里發了一個60多元的紅包,剛一發出去就有人動手搶了。當天下午他就通知辦公室把上班期間搶紅包的找了出來,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了處罰。他認為,如果耍手機肯定沒有認真上班。
該公司羅先生說,公司搞燃氣,屬于特殊行業,關系到千家萬戶安全,容不得一點馬虎,平時要求一直很嚴。管理層上班都這樣去搶紅包,那么下面的員工肯定管不好。
羅先生還舉例說,有一次他連夜去甘肅的一個調壓站檢查,都走到員工面前了,員工都還在玩手機,最后這名員工被勸退了。“我們這行都強調責任心,稍有馬虎就容易出事。”
有員工表示,這樣太不值得了,平時三四千的工資,如果一下被罰掉了500元,還是有些痛心,不過“私人企業,老板說了算”,“手氣最好的,也就搶了10多元。”
整個新聞大概就是上面所說,老板有老板的想法,員工也有員工的憤懣。
這算是“釣魚執法”嗎?
這個新聞出來之后,廣大人民群眾的第一反應就是,公司老板這不就是“釣魚執法”嗎?
當然,網友的一致意見不能當成定論,為了弄清楚上文老板是否是屬于“釣魚執法”,我咨詢了相關的律師,得到的結論是,老板的行為不能算是“釣魚執法”:
“「釣魚執法」這個概念適用于公權執法,這跟美國法律中的「陷害」類似。但在這件搶紅包罰款的事情中,不能因為他「釣魚」了,就認定他「違法」;也不能因為他「釣魚」引發了搶紅包這件違反勞動紀律的事情,就認定二者扯平。這件事只能說是老板做事不地道,比較陰險,不合乎公序良俗。他肯定是沒違法的,也很可能沒有違約。用「釣魚執法」來類比一下可以,但因為「釣魚執法」的適用范圍和執法權的含義,實質上是不能劃等號的。”
可以罰這500塊嗎?
既然上面推翻了“釣魚執法”的指責,那么回到第二個問題,公司可以處罰員工這500塊錢嗎?
在其他媒體的報道中,也有一些記者問到了法律從業者的看法,得到的答復大致類似:
“員工和企業之間是一種勞務雇傭關系,公司付了工資福利、提供了工作條件,員工在上班時間應當工作優先。不管受到多大的誘惑,上班時間長時間干私事是不對的。但另一方面,公司處罰員工也要遵循《勞動法》,罰款更需要有評估、有上限,不能太隨意。這樣才能保證雙方利益。”
也就是說,雖然老板用紅包引誘并測試員工這件事不地道,但是一旦員工搶了,就確實證明了員工上班有分心,在做私事,情理上員工也是不對的。不過我的受訪者提出了另外一層的看法:
“本質上還是要來看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公司支付員工工資,相應的,就相當于購買員工的服務,這其中是有相關條件和規定的,也是有勞動紀律來約束的。在勞動紀律的約束下,上班時間干私事罰款的規定有沒有?很可能是有的。那么有沒有規定老板不能發紅包引誘員工測試員工?很可能是沒有的。”
雖然看起來很不公平,不過事情就是這么個理。新聞中也提到,因為該公司的屬性,還有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不應該玩手機、聊微信、發朋友圈,所以就事實來說,搶紅包的員工確實有違該公司的勞動紀律,引申開來進行處罰也是合乎法理的。
并且在《勞動法》中,對于違反勞動紀律而罰款這件事,并沒有具體的條款來說明,主要還是掌控在公司手上。
因此,這500塊,其實也是可以罰的。前提是,處罰規定制度化,而不是企業領導的權力化。
那么能夠炒員工魷魚嗎?
既然罰款是可以的,那么老板再狠心一點兒,能夠就此來辭退員工嗎?
事實上,因為上班時間搶紅包被老板處罰這件事情并不是孤例,去年十二月就有報道,湖南長沙某實業公司職員小林,因為上班時間忙著搶紅包,被老板處罰3000元。
從新聞的照片可以看到處罰通知原文:“市場部林XX在12月15日上午上班時間,利用公司辦公環境搶平安普惠免息貸款、紅包,連續兩小時,浪費人力、占用公司資源,違反公司規定,在辦公室同事中造成不良影響,為此公司決定對林XX除以警告并罰款3000元處分……”
也有相關人士透露消息說,公司留給小林兩個選擇:主動離職,或者是接受處罰。
到了解除勞動關系的地步,就不能像是罰款那樣停留在公司的勞動紀律或者契約精神上面,勞動法里面是有白紙黑字規定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綜合來看,員工搶紅包不屬于上述條款的情況,而公司讓員工在接受大額罰款和離職做選擇,很可能涉及變相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到了因為員工搶了紅包然后逼迫員工離職的層面上,事情就沒那么簡單了,法理上也是行不通的。
工作與互聯網
我有位同學畢業后考上了公務員,他們機關把QQ作為日常溝通工具,但是嚴禁員工在工作時間私聊。他的同事有一次在用QQ傳完工作相關的文件之后閑聊了幾句恰好被巡視的領導看見,因此背了處罰,失去了調崗的機會。
這樣的氛圍,難免讓人覺得不近人情,但又不得不接受。
至于我這個和互聯網聯系緊密的科技媒體編輯工作,則是另外的景象,整日和互聯網打交道,太多的消息需要理順,尤其是不斷閃動的微信消息讓許多互聯網人高呼“逃離微信”。一面是微信成為了主要的互聯網工具,并且試圖不斷連接不斷滲透;一方面是微信消息太過泛濫,分散了注意力,降低了效率。
后來我們團隊使用了更高效率的溝通工具Slack,情況有些好轉。事務更為繁雜的Appsolution主編王崇旭也不斷地試驗怎樣去降低信息帶來的干擾。
許多公司在內網中直接屏蔽了淘寶、微博等可能占用大量時間的網站應用,到了微信上,就出現了兩難的境地,一是微信很可能維系著和工作的聯系,另一方面,微信又很難避免非工作因素的干擾。
雖然上面對員工工作時間搶紅包罰款有了分析,但是可以預見的是,這樣的事情無法斷絕,罰款這些也是下下之策。人們也只能在集中注意力和注意力被五光十色的互聯網內容分散之間博弈,而勝利屬于自制力強,而且會善用類似Forest或者Slack這樣工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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