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公司“戀愛禁令”被解雇
公司通過發布“戀愛禁令”限制員工之間的戀愛,并以解雇為要挾,迫使員工放棄自己的婚戀自由,顯然是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類似“戀愛禁令”的非法“廠規”,勞動者應該大膽說不,有關部門應加強勞動監察力度,依法清理這些違法的“家法”。
王某因違反公司規定,與公司其他員工建立戀愛關系被解雇,王某不服,起訴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5萬余元。近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勞動爭議糾紛,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淮安某機械公司的“戀愛禁令”明確規定:在公司上班期間不得與本單位其他員工建立戀愛關系,否則構成違約,公司有權將其開除,且員工不得索要相應的經濟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金。員工王某因此觸發了“戀愛禁令”而被開除。
淮安某機械公司這樣的“土規定家法”很荒唐,而且涉嫌違法。員工有戀愛自由,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可這家公司不知究竟出于什么目的,竟然禁止員工與本單位員工建立戀愛關系。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人到了一定的年齡,談戀愛、結婚、組建家庭乃至生兒育女都是人之常情。我國《婚姻法》等相關法規都規定,公民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都有戀愛和結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睹穹ㄍ▌t》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上述法律規定表明,公民有權自己做主決定其婚姻狀況,即戀愛、結婚等,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強制和干涉。
我的戀愛是自由,我的婚姻我做主,和誰談戀愛企業管不著。公司通過發布“戀愛禁令”限制員工之間的戀愛,并以解雇為要挾,迫使員工放棄自己的婚戀自由,顯然是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企業雖然有自主權,但是沒有干涉員工戀愛的自主權,“禁止公司員工內部戀愛”的規定,顯然太霸道和任性,突破了底線,沒有一點以人為本的人性溫情。我國婚姻法賦予每個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公司“禁止公司員工內部戀愛”的規定,侵害了王某婚姻自由的合法權利,違反了我國法律關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規定,因此是無效的。
而且公司因員工違反公司“戀愛禁令”被解雇,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因為這項規章制度本身涉嫌多重違法,違反憲法和法律強制性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該規定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對于類似“戀愛禁令”的非法“廠規”,勞動者應該大膽說不,有關部門應加強勞動監察力度,依法清理這些違法的“家法”,以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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