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職工未完成工作任務而引發的勞動報酬爭議
2004-03-1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情簡介]
李某于1996年4月1日受聘于某公司。當時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從工作安排及工資支付等方面證實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李某月工資為7000元,負責電腦編程工作。由于李某由公司安排為某毛織廠編制的一套企業管理網絡軟件未能達到客戶使用要求,而未能投入使用,后由其他電腦員進行了修改。公司因此從1996年11月至1997年1月期間,共拖欠申訴人工資21000元。其理由是,李某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李某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處理結果]
該公司須向李某支付工資21000元,經濟補償4900元及賠償金23142元;公司對李某未完成工作任務可處以1400元的經濟處罰。
[案例評析]
雖然李某與該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應當支付李某工資。李某由于所編制的軟件未能投入使用,故可視為未完成工作任務。公司可以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對李某未完成工作當月的工資,最高處以20%的經濟處罰,而其余欠李某的工資,由于公司沒有依據克扣李某的工資作為經濟賠償,因而此部分工資屬無故拖欠,故公司應按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及《廣東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計發李某的經濟補償及賠償經濟損失。
李某于1996年4月1日受聘于某公司。當時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從工作安排及工資支付等方面證實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李某月工資為7000元,負責電腦編程工作。由于李某由公司安排為某毛織廠編制的一套企業管理網絡軟件未能達到客戶使用要求,而未能投入使用,后由其他電腦員進行了修改。公司因此從1996年11月至1997年1月期間,共拖欠申訴人工資21000元。其理由是,李某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李某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處理結果]
該公司須向李某支付工資21000元,經濟補償4900元及賠償金23142元;公司對李某未完成工作任務可處以1400元的經濟處罰。
[案例評析]
雖然李某與該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應當支付李某工資。李某由于所編制的軟件未能投入使用,故可視為未完成工作任務。公司可以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對李某未完成工作當月的工資,最高處以20%的經濟處罰,而其余欠李某的工資,由于公司沒有依據克扣李某的工資作為經濟賠償,因而此部分工資屬無故拖欠,故公司應按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及《廣東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計發李某的經濟補償及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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