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何時正式生效
李某所在公司在2015年8月招聘了5位員工,并于2015年9月1日與這5為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約定正式履行合同的日期是在2016年1月1日,李某聽說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就生效,這樣簽訂與正式履行時間不一致,使李某不知道以那個時間為準,特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前來咨詢。
問題焦點
簽訂時間與履行時間不一致,以那個時間為準?
案件評析
一、勞動合同的生效與成立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達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這時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實際上,勞動合同成立與生效常常是密切聯系的。一般情況下,依法成立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成立即生效,這就導致合同成立與生效之間的時間差距非常短,甚至可以忽略不計,由此造成一種假象:勞動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完全相同的概念。而事實上,二者是截然不同的。
從合同法一般理論中可得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1、內容判斷不同
2、體現的原則不同
3、要件的不同
4、主體適格
5、意思表示真實
6、不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
7、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勞動合同生效的時間
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經過協商,就合同的生效時間和條件達成一致,并且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即是雙方訂立具有附屬條件或者附期限的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鼓勵勞動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中附條件或者期限到期,勞動合同生效。如果雙方并沒有就合同生效的時間和條件進行約定,則《勞動合同法》第十六的規定,即“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具體來說,有三種情況:
1.雙方在同一時間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則這個時間既是合同生效時間;
2.如果雙方在不同的時間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則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合同生效時間;
3.勞動合同雙方中有一方沒有簽字或者蓋章時間,則以另一方寫明的簽字或者蓋章時間就是合同生效時間。
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但是雙方當事人對生效時間進行了約定,則要依據約定的時間生效,本案中雖然雙方在2015年9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在勞動合同中已經明確寫約定了正式履行的時間,及生效時間為2016年1月1日,那么合同生效時間就是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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