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不包含加班工資時間
2016-04-1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我國《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案情】
2014年11月,進城務工的小李被某廣告公司招聘為打字員,雙方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月薪950元。工作了兩個月后,小李聽說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1030元,便向公司王經理反映此事,并要求補發工資差額。王經理答復:小李這兩個月都加了班,而且發了幾百元加班工資,累加起來已超過最低工資標準了。小李不解,特地咨詢最低工資標準里的工資是不是應當包括加班工資呢?
【說法】
根據我國《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所謂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內,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由此可見,即使勞動者每月工資總收入超過了最低工資標準,但扣除加班工資后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也屬于違反國家關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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