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駁回公交司機追討百萬加班費
加班多年,卻沒有加班工資?近日,11位公交司機將廈門市公交集團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起訴要求公司支付110多萬元加班工資。但是,法院判決駁回了公交司機的訴求,理由是他們實行的是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此次起訴的11位司機最早的從1996年開始就進入公交公司工作,最晚的也已經有近六年工齡。他們起訴說,從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間,公交公司都安排這些司機在雙休日和各法定節假日上班,同時既沒有給司機安排補休,也沒有支付相關的加班工資給他們。司機們說:“雖然我們司機多次向公交公司提出有關加班工資的支付事項,但是,都被公司以種種理由推托掉。”
因此,司機們最終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次起訴的11位司機當中,最多的要求公司支付14萬多元加班工資,最少的也有7萬多元,總額達110多萬元。
面對司機們的起訴,公交公司答辯說,由于公交經營的特殊性,這11位一線駕駛員只能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因此,雙休日加班不應該付加班費。另外,他們在法定節假日上班應得的加班費,公司已經依法支付。
法官調查后發現,對公交司機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已經通過勞動部門批準。此前,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已經作出批復,同意公交公司對駕駛員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既然有批復,這些一線駕駛員應當按照這一特定的工作制確定其上班及休息時間。因此,思明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公交司機的訴訟請求。
專家說法
綜合計時也要“總量控制”
據廈門市法律援助中心介紹,中國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有三種,即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健雄認為,經批準實行綜合工時制或不定時工時制的職工,雖然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也就是說,還是要有 “總量控制”的,原則上其平均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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