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補償金
2010-07-2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申訴人:王某
被訴人:某餐飲娛樂公司
案情:
申訴人訴稱:今年4月底,被訴人無故將本人辭退,并拒不支付本人應得的各種補償。申訴人請示被訴人支付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于2002年3月20日到被訴人單位工作。2003年3月20日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申訴人的月工資為1700元。2003年4月27日被訴人調動申訴人到另一市某餐飲娛樂公司工作,但該餐飲娛樂公司不接收申訴人的工作調動。2003年4月30日被訴人以因“非典”時期公司內部調整精簡人員予以勸退為由,解除了申訴人的勞動關系。
分析意見:
申訴人與被訴人建立了合法的勞動關系,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雙方應當認真履行義務。被訴人不得以“非典”為由隨意解除申訴人的勞動關系,被訴人的行為是違反現有法律法規的。被訴人違法解除申訴人勞動關系,應當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支付申訴人二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仲裁結果: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裁決如下: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二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計3400元。
仲裁費300元,申訴人承擔100元,被訴人承擔200元。
雙方當事人如對本仲裁裁決不服,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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