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債權能否轉讓?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將其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那么公司與員工之間,即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債權關系是否也可以轉讓呢?
問:我于2008年1月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至2010年8月,公司因各種原因面臨破產、倒閉,而此時公司共欠下我工資2萬元。公司遂與我達成協議,用李某欠公司的2萬元貨款折抵我的工資,并通知了李某。可經我多次催要,李某就是不付,說欠公司的款與我無關。請問,我能否直接要求李某向我還款?
答:你有權直接要求李某向你清償欠款。首先,你與公司之間屬于債權轉讓。債權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將其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公司與李某通過生意交往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是真實有效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公司無疑是債權人,對李某享有要求清償并獲得欠款的權利,公司將該債權全部轉讓給公司、李某之外的你,即第三人,完全具備債權轉讓的法律特征。
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義原則。從審判實踐看,如果嚴格限定債權轉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為轉讓人,那么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合意達成后,轉讓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時,受讓人有可能錯失行使債權的時機,進而遭受損失。從訴訟角度來看,如果雙方的債權債務事實客觀存在,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為了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既使通知的行為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該轉讓行為有效,這樣更有利于客觀、及時、高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通知的行為既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由受讓人持其與債權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協議或債權人出具的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兩種通知的法律效果應同等。
其次,你與公司之間的轉讓合法。一方面,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而你與公司的轉讓并不具備但書中的情形。另一方面,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實際上就是債權轉讓生效的唯一條件,而你與公司的轉讓已經告知了李某。再次,李某必須對你履行義務。債權人轉讓權利后,受讓人便當然地取得與債權有關的權利。這種權利包括對債務的主張權和獲得清償權,它相對于債務人來說也是一種義務。你從公司獲取相關權利后,便成為李某的債權人,李某必須向你履行其本來對于公司的義務。最后,如果李某一意孤行,你可以以債權轉移為訴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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