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老板肆意拖欠工資終被罰
周俊通過老鄉的介紹來到蘇州的煤礦打工,老板跟他們都簽了兩年合同,該開始的三個月工資都是準時按照約定的時間發放。但是從第四個月開始,老板就以各式各樣的理由逃脫發工資這件事。在被拖欠了五個月后,周俊再也不愿意再干等下去了。找到當地的法援中心請求幫助。通過仲裁他要回了被拖欠的工資并獲得相應賠償金。
案例:周俊跟隨老鄉到蘇州的一家煤礦找到一份礦井工人的工作。他跟煤礦老板簽的合同約定合同期為兩年,先試用一個月,試用期工資每個月700元,轉正后900元,每個月的最后一天發工資。到第四個月發工資時,老板很為難地說還沒來得及從銀行取出來,改天吧。誰知這一句話就拖了一個月。到該發第五個月工資時,老板更為難了:“煤價跌了,這大熱天的,煤也不好賣,這個月礦上發不起工資,先欠著,下個月一定準時發。”工人們有什么辦法,還得下井,不干上個月的工資也拿不到,人生地不熟的,也就只能在這礦井干。接下來的三個月,老板不是有這樣的為難之處就是有那樣的為難之處,就是不發工資。周俊終于忍不住了,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的幫助下,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申訴。
解析:仲裁委員會做出如下裁決:(1)解除周俊與礦方的勞動關系;(2)礦方一次性支付五個月以來拖欠周俊的工資共計4500元,并支付周俊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共12,375元。
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故意不按規定的時間支付工資。只要用人單位不在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工資即為拖欠勞動者工資。有時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主要是因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發不起工資,但也有不少用人單位是因為不想支付工資,一拖再拖,拖得勞動者都懶得去要或因為各種原因沒法討工資,最后單位成了唯一的贏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是違法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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