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單位辭退 員工獲得哪些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違法勞動法規定,非法辭退勞動者應當支付勞動者哪些經濟補償金,以及補償金按照什么標準進行計算,如何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引入:
我們在這單位工作了7年零8個月,因為工作快8年了,公司就要辭退我們,請問我們可以得到什么樣的賠償?
一、非法辭退,能得到什么補償?
像案例中,王先生這樣的問題,是勞動糾紛中經常遇到的問題,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采取非法辭退行為,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那如果被用人單位非法辭退,作為勞動者一方,能主張哪方面的賠償呢?
1、經濟補償金
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我們知道:“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同時,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對用人單位非法辭退行為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接觸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因此,如果公司存在非法辭退的行為,而又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一方還可以向公司主張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其他形式的補償金除了條例中規定的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的一般經濟補償外,我國法律還對非法辭退的經濟補償做了其他的一些補充規定:
失業補償金:如果是單位裁員,可以申領失業金,不過要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滿12個月。
違反相關法律而被認定為合同無效的,可以申請相應的經濟補償。根據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例如,如果雙方的勞動合同是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則已經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應被認定為無效,勞動者可以要求根據實際出勤情況領取一定的勞動報酬或者加班費。
二、非法辭退經濟補償的計算:
根據上文所介紹的,案例中王先生工作7年零8個月,接近8年,即依法應該支付8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年終獎。如果沒有提前30天的還應當按照上個月工資總收入標準再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是非法辭退的,則應當支付8*2=16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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