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簽勞動合同維權難
核心內容:因未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為員工支付社會保險費及加班補償,男子力爭維權終討得報酬。下面,勞動法網小編給大家講解該案例情況,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案情介紹】
2010年3月至2012年1月期間,張X(化名)在烏魯木齊某公司從事庫房保管員的工作。工作期間,他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幫其繳納社保。 2012年1月,張X因不愿接受公司給自己增加工作量而被辭退,為此,張X要求追討經濟補償金。
張X的工作單位稱,張X并不是其單位的員工,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為張X支付的工資也并非勞動報酬,而是基于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懲罰性賠償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確認張X與該公司確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另查明,張X曾在該公司工作期間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 16 天,也要一并支付加班費用。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該公司應當向張X支付 2010年3月至2012年1月期間的2倍工資及加班工資,并為其補繳工作期間的養(yǎng)老保險費和失業(yè)保險費。
【專家建議】
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公司如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再要求公司支付1個月賠償金。所以小張可以主張8個月的雙倍工資,以及公司沒有提前通知就單方面辭退員工的1個月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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