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約能獲得未休假報酬嗎
核心內容:員工與用人單位提前解約能獲得未休假報酬嗎?下面,勞動法網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為大家詳細講解,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于師傅咨詢】
去年2月,我入職一家食品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工作一年多后,覺得該工作不適合自己,按照有關規定,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得到了公司的同意。但就在前幾天我去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公司支付我一直未休年休假的報酬,但被公司拒絕。其理由是:我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的正常工作帶來了不利影響,造成了損失,所以不能獲得未休假報酬。
當我再次帶著《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前去要求公司按照規定向我支付未休假報酬時,在誰先提出解約上發生了嚴重分歧。公司反復強調,只有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才能獲得未休假報酬。如果是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就不能獲得未休假報酬。
我按照規定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是否需要向我支付未休假報酬?
【法律界人士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是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受到保護的,不容侵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既然于師傅已經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就應當按此規定經過折算后,向于師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至于公司強調“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并非單指由用人單位首先和主動提出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而是包括所有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也就是說,無論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任何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都形成了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用人單位都要按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家食品公司以于師傅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為由,拒絕向于師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是對《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理解上存在誤區,是需要糾正的。
于師傅可以繼續與食品公司協商,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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