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簽合同,單位被判擔責
2015-11-2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能否成為企業免責的理由?近日,廈門中院針對一起這樣的勞動爭議案件作出判決,最終認定企業不能因此免責,仍要賠償二倍工資。
勞動者謝先生受雇在廈門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據公司稱,當初公司提供了勞動合同要求謝先生簽署,但謝先生以部分條款不當為由,拖著不簽勞動合同。后來,公司認為不簽合同的責任在謝先生,就沒有再要求謝先生簽合同。
但公司沒有想到,謝先生在離職之后,突然狀告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近日,法院審理認為,謝先生不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終止勞動關系,而不應繼續用工,繼續用工就應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
法官點評:員工拒簽,企業有責
法官說,即使因為勞動者拒絕,導致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通常也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因為《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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