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高盈利拖欠工資補發(fā)工資仍然被判刑
公司拖欠工資大多數(shù)都是因為公司經營不善資金周轉困難,然而卻有公司明明在盈利還拖欠員工的工資。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工廠高盈利拖欠工資補發(fā)工資仍然被判刑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案情簡介】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社會價值的體現(xiàn),勞有所報,合情合法,不容雇傭者肆意拖欠。近日,涇縣法院審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被告人吳某在工廠盈利的狀態(tài)下,仍拖欠55名工人工資,最終,吳某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15年1月7日,被告人吳某與安徽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租賃經營該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廠(以下簡稱新型建材廠),租賃期限為1年,租賃期內所有的生產、經營、銷售均由吳某負責,職工工資由吳某支付。自2015年3月生產至9月21日停產,吳某累計拖欠新型建材廠55名工人工資42萬余元。涇縣人社局接到工人投訴后,分別于 2015年9月24日、10月9日、10月30日三次下達《勞動保障監(jiān)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限期改正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但吳某作為新型建材廠租賃經營人,在2015年3月至8月銷售現(xiàn)金收入累計達156萬余元的情況下,仍拒不履行支付工人工資的義務。涇縣人社局于2015年11月5日將案件移送至涇縣公安局。涇縣公安局于當日立案,被告人吳某經公安機關通知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涇縣公安局于2015年11月5日對被告人吳某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吳某繳款43萬元至涇縣經信委賬戶,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并承諾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庭審中被告人自愿認罪。
【法律解讀】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提起公訴前支付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庭審中自愿認罪,所在社區(qū)愿意接受其在社區(qū)矯正,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吳某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遂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