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暑期打工 面對陷阱有權說不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其中的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被收入職押金 有權索回
【案例】
2015年7月6日,大二學生劉某某雖回到家中不到兩天,便迫不及待地和事先約好的三名同學,來到在網上已經談好的一家公司打暑期工。公司對她們的到來先是表示熱烈歡迎,后又提到了一條之前沒有說過的條件:必須繳納1000元押金,如果她們期間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則沒收押金;如果能夠遵守,則在她們離職時返還;要是表現很好、工作積極,還能加倍獎勵。
劉某某等原本來自農村,既聽話懂事,又吃苦耐勞,自然沒有將此條件當作回事,并東拼西湊地交上了押金。誰知不到一周時間,四人便被公司以生活用品擺放位置不對、亂丟紙屑、就寢后玩手機等解聘。直到此時,四人才如夢初醒:公司在騙取押金。
【點評】
劉某某等有權索回被收取的押金。《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也指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正因為公司向劉某某等收取押金的行為明顯違法,決定了其必須無條件地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
被收培訓費用 有權要回
【案例】
2015年7月8日,當郭某某等7名大學同學按照在網上的報名、如期來到一家自稱月收入可超過6000元的公司上班時,公司一面表示此前說定的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工資待遇不變,一面提出必須進行上崗前培訓,每人必須繳納600元培訓費用,如果培訓結束考試合格,自然留用;反之,則不能錄取且應當自擔培訓費用。
見公司還暗示培訓的內容都是一些基本常識,考試也不過是為應付上面檢查而走走形式,加上自己本來就是“學霸”級人物,郭某某等心中的疑慮很快煙消云散。誰知,考試的題目卻與培訓的內容大相徑庭,甚至根本就是偏題怪題,以至于考試下來,郭某某等竟無一人及格。所交的費用自然成了公司的囊中之物。
【點評】
郭某某等有權要回已交的培訓費用。《勞動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第九條也指出:“企業應將職業培訓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證培訓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即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是用人單位自己的職責,所需要的費用也只能由用人單位承擔,而不能將成本轉嫁給勞動者。與之對應,本案公司自然必須退費。
工資被打水漂 有權索要
【案例】
2015年7月10日,徐某某等三名大學同學依約來到一家公司上班。一個月后,徐某某等卻不僅沒有拿到約定的工資,甚至還被公司要求補交伙食費用,理由是:按照彼此的約定,公司對徐某某等實行的是計件工資,保底金額為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可徐某某等實際完成的計件任務,還不到約定數額的 60%,而這一數額所為公司創造的經濟效益,還不夠公司為徐某某等提供的包食包住費用。
雖然徐某某等堅持以自己從來沒有過遲到、早退,乃至不時自覺加班加點,工作期間也從未消極怠工,一直是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之所以不能完成任務,完全是因為定額太高,對她們來說根本就無法完成等理由抗辯,但公司就是我行我素。
【點評】
徐某某等有權要求發放工資。《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其中的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與之對應,姑且不論本案所涉計件定額是否合理,但在徐某某等已經按時上班乃至不時加班,且未消極怠工,即已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公司自然必須發放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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