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6-09-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許某民拖欠49名工人工資共338775元人民幣,之后逃匿到貴州,經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民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5日,許某民承建某市新風市場建筑項目,2014年11月8日工程整體竣工驗收,至當月底,拖欠49名工人工資共338775元人民幣,之后逃匿到貴州。2015年春節臨近,工人張某華等人向河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案,該局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未果,致使工人們無法拿到工資回家過年。2015年5月14日,公安人員在湖南省貞豐縣抓獲許某民。
2015年12月17日,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民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
【意義】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數額較大。被告人許某民作為有法定義務支付工人工資的包工頭,明知未支付完畢工人工資而離開河源,且將手機關機無法聯系,屬逃匿行為。其行為直接導致49名工人春節期間被拖欠工資33萬余元,屬數額較大,經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明知故犯,主觀惡性大,且沒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依法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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