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算加班嗎,值班應該給加班費嗎?
江某等五人(申請人)委托本團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著名高校后勤部(被申請人)支付拖欠的加班費,現已庭審結束。在庭審過程中,被申請人提出,超出正常8小時工作時間的延長時間其性質為值班,不應按加班給付加班費。具體情況為:申請人2人為一班,上 ab班(a班:8:30-20:30;b班:20:30-8:30),三班倒,每班次工作12小時,其中b班前8個小時為正常工作時間,后4個小時為值班時間。其提出的理由為:后4個小時工作量小,可以休息。本團隊的分析:第一,應當明晰加班與值班的區別。加班屬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規中的概念,有其法定的要素,而相關法規中并沒有“值班”的概念。區分兩者可以從以下三個要素進行:是否屬于勞動合同約定的本職工作,是否屬于生產經營需要,是否可以在該時間內休息。應該明確的是,并非滿足其中一個要件即可構成值班的情形,隨意的適用值班的概念,會由于相關法律規定的不明確導致勞動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第二,本案的情況不屬于值班。
值班應該給加班費嗎
首先,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員工手冊》、《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中均未看到關于值班的規定,只有標準工時制和加班的相關規定。從公平誠信和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工作內容中存在制度性值班的情況,用人單位應當給勞動者明示,而本案的申請人從未被告知不同時間有不同的工作內容和享有不同的工作待遇,被申請人也從未提出過b班具體哪個時段屬于值班,工資構成也未包含或剔除值班費部分,只有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其次,申請人所在的崗位本應是每班次8小時,三班倒,全天24小時有員工在崗的工作。由于員工數量不夠,長期施行的是每班次12個小時三班倒,并非臨時性的,而是制度性的。這與值班不屬于工作常態的性質是相悖的。再次,在被申請人所言的值班時間內,申請人從事的工作內容與本職工作完全相同,而b班本身就在夜間,由于違背人類生物鐘的正常作息工作量本就與白日相比有所增大,被申請人提出的有床位可以休息也因為該工作崗位的必須隨時在崗要求而大打折扣,完全不等同于值班一般情況下休息為主、工作為輔的情況。綜上,本案情況不能被認定為值班。第三,準確區分值班和加班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申請人工作了2-3年,從來不知道自己工作中存在值班與加班的差別,無論是被申請人的表述還是工資構成及計算標準,還是公司規章制度均未明示值班的概念和內容。在申請人追索加班費的時候,本申請人勉強提出值班的概念,顯然背離了事實和誠信,嚴重侵犯勞動者的權益。對于值班和加班,一般勞動者難以區分,很容易混淆,但是卻關乎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所以不能任由用人單位模糊處之。關于值班,勞動者有權利事先知悉,用人單位有義務事先與勞動者進行協商。
上一篇:停工留薪期一般是多長時間?
下一篇:宋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