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監不滿公司“改掉”加班工資
因公司獲準繼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在離職時,就加班工資問題,與公司發生爭議,為討說法,錢女士將批準公司決定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自貿區管委會)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錢女士的訴訟請求。
工時改革“改掉”加班工資
總監不滿起訴自貿區管委會
2014年6月,自貿區管委會對錢女士所在公司作出《準予企業實行其他工作時間制度決定書》,同意該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間,對高級管理人員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該公司人力資源總監錢女士訴稱,自貿區管委會在審批中將不屬于高級管理人員的她納入了該范圍,擴大了認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導致其所在公司不支付原告的加班工資,侵害了其合法權利,要求法院撤銷被告所作出的行政決定。
自貿區管委會辯稱,批準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決定效力僅及于申請的工作崗位,并不及于具體人員。管委會對企業提交名單的意見僅是對企業后續實行該批準決定的指導,沒有強制力,具體人員的安排應由企業自行決定。
而錢女士所在公司則述稱,錢女士作為該公司人力資源總監,是唯一一位從事相關人力資源管理的高管,且被訴行政決定是由錢女士一手主導申請辦理的,不同意她的訴訟請求。
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原審法院認定自貿區管委會有職權作出該決定,該決定合法有效。且被告在審批時僅批準第三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崗位可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無權也并未明確到具體工作人員,遂駁回錢女士的訴訟請求。錢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申請的審查應當重點根據企業申請材料并結合企業申請崗位的性質。本案中自貿區管委會根據上述規定對該公司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進而作出該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另外,對職工的具體崗位安排、職務要求等屬于企業的用人自主權范疇,不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審批范疇。本案中,自貿區管委會作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該決定的效力亦并不直接及于該公司提交的人員名單,其對名單提出的意見僅為對企業落實崗位具體人員作出的行政指導而不具有強制力。錢女士應否納入高級管理人員范圍不屬于被訴決定審查范圍,而屬于錢女士與該公司之間勞動關系的范疇。二審法院遂判決維持原判,駁回錢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優化審批機制維護勞動者權益
所謂其他工時工作制,是相對于標準工時工作制而言的一類工時制度,主要包括不定時工作制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目前,我國對于企業實行其他工時工作制采用審批制。對于該階段的審批主要是基于對企業提供材料的審查,輔以必要情況下的實地核查。雖然從性質上講,該審批具有行政許可的屬性,但就實際而言,其審查強度更類似于備案,因此,部分地區甚至部分取消或完全取消了相關審批程序。但鑒于勞動法規定的審批制度仍然存在,我們可以從進一步細化企業實行其他工時工作制的崗位要求、申請材料及審查程序、將實行其他工時工作制職工的權利內容具體化等方面著手,充分發揮勞動監察的作用,并與其他機制相結合,對現有審批機制作更為優化的設計,以共同發揮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作用。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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