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閨女帶孩子要勞務費 法院判決駁回請求
2017-02-2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在女兒年幼時另嫁他人,如今母親年老回來為閨女看孩兒,卻起訴要求女兒支付勞務費3萬余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王老太稱,自己與被告是母女關系,自2006年開始給女兒照看孩子,直到2012年自己才離開女兒家。曾經女兒承諾支付勞務費,后一直拒絕給付,現在只能起訴要求女兒給付勞務費3萬余元。
小林辯稱,自幼母親就與父親離婚,自己從未得到過母愛,自己與母親的感情一般。但自己從未有過憎恨母親之意,所以2006年母親生病,自己想照顧母親,于是將母親接到家中照顧。當時自己剛生完孩子,母親也順帶照顧了自己的孩子。現在母親要求我給付勞務費,我覺得非常不合社會情理,不同意母親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權利和義務,如提供不出支持自己主張的證據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王老太系小林之母,王老太到小林家生活,王老太適當照看小林之子,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務屬人之常情。現王老太起訴要求小林給付勞務費,但王老太沒有證據證實雙方存在勞務合同關系,故對于王老太要求給付勞務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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