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加班必須發給三倍工資嗎?
2017-03-1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春節期間,因為某些原因,有部分人仍還在工作崗位上堅守,那么,春節上班,工資怎么算?看下文!
【案例】
2014年春節,某制衣公司因生產需要,安排孫某等10名員工春節3天加班。年初一那天,公司給孫某等人每人發了200元的紅包。
春節假期結束后,公司通知孫某等人可以自行選擇時間補休,孫某等人不同意補休,要求支付加班費。公司則稱:安排補休是勞動法規定的方式之一,而且已經發的紅包就是加班費。后在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過問下,孫某等人拿到了加班工資。
【分析】
春節及春節放假不僅具有民俗性,也具有法定性。我國實行8小時工作制,并規定在春節等法定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職工春節加班,放棄了與家人歡聚同樂的機會,堅守在生產一線,用人單位理應支付給不菲的加班費。
對此,《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上述各情形中,只有第二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在安排補休和支付加班費兩者之間進行選擇。在其他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必須按標準支付加班費,而不能以安排補休來規避。
另外,有些企業習慣在春節給加班的員工發“紅包”,其實,“紅包”是對員工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類似獎金;而加班費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額外提供勞動的補償,兩者在本質上是不同的。因此,“紅包”無法直接代替春節期間勞動者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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