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能安排年休假要補償員工嗎
2017-05-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員工年休假,應該補償員工?下文,小編為您整理相關知識,僅供參考。
案情:游某于2012年3月到某電子公司工作,2014年3月,游某向公司提出,公司2013年未安排自己休帶薪年休假,應支付其300%日工資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公司認為,游某在工作期間未向單位提出休帶薪年休假申請,所以不應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資。游某該怎么辦呢?
法律貼士:
根據我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只要符合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帶薪年休假。這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條例》還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因此,游某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300%的工資。
特別提醒: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用人單位規定逾期不申請年休假過期作廢,是無效的。年休假用人單位有安排義務,職工無申請義務。即使用人單位規定過期作廢,職工仍可主張時效內的年休假工資。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的情形: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情形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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