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核對2008年度養老保險繳費情況的公告
2010-08-0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京社保發[2009]40號
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3號)第十六條規定,現就參保單位與參保職工核對上一年繳費記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09年5月31日前,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郵政機構將參保人《2008年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對賬單》(以下簡稱“對賬單”)寄往參保人。
二、參保人在收到對賬單后,應于2009年6月30日前對2008年度繳費記錄進行核對。
三、對賬單只用于對上一年度參保人繳費信息核對之用,參保人對所核對信息如有異議,應于2009年9月30日前,由參保人所在的參保單位持對賬單到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進行相關信息核對。
四、若參保人與參保單位對繳費基數有爭議,應于2009年10月30日前,到社保經辦機構稽核部門投訴、舉報。
五、為使參保人全面了解各項社會保險繳費情況,在對賬單中同時提供了2008年度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繳費信息,并可參照養老保險的核對方式辦理。
特此公告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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